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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个三年零三个月的商标转让历程

深圳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11-28 次浏览

  今天一早,收到了商标局发出的4本商标转让证明,感觉还真有点小小惊喜,因为这批商标的转让过程颇为曲折,几个月前,我对这批商标转让能否成功,都已不抱太大希望。惊...

  今天一早,收到了商标局发出的4本商标转让证明,感觉还真有点小小惊喜,因为这批商标的转让过程颇为曲折,几个月前,我对这批商标转让能否成功,都已不抱太大希望。惊喜之余,我想把这个例子分享一下,或许对有兴趣的朋友有些参考作用。另外,当事人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名分别用大小写字母代替。     事情要追溯到2008年,当时L公司名下申请有多项不同类别的“mm”商标,当年11月,L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当然,在公司注销之前,L公司将挑选后的一部分“mm”商标转让到关联的H公司名下。由于转受双方提供的资料都完整有效,所以转让很顺利,但仍有部分类别的“mm”商标没有转出,而是留在了将注销的L公司名下,打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喻就是房子要搬了,但没把所有财产都带走。几年之后,随着H公司的不断发展,“mm”商标逐渐成为公司的核心品牌,到2014年初,由于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H公司发现自己的一部分新产品所对应的商标类别,刚好就是未转出的“mm”商标,所以打算继续办理转让手续,但这时,离L公司注销已经过去6年多了。     2014年3月,在我们接受委托,准备办理新的转让手续时,发现L公司注销前没有在清算报告中体现对商标权的处置,而且事隔多年,清算报告也没有留存。以往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通常是请委托方提供一份已注销公司全体股东的决议声明,在声明中体现对未转让商标权的处置,并附上已注销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的身份证照。但这一次,由于股东都是外籍人士,联系不便,没能提供身份证照,所以严格来说,转让资料并不完整。     漫长的两年后,2016年6月,我们收到了商标局发出的《商标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提到:“转让人已经注销营业执照,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商标处分权利应由相应的清算组织行使,请提交清算组处置该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     接到这份通知的时候,除了有点想吐槽这个比较长的转让审查期之外,其他的要求我都能理解,商标权利人虽已注销,但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理应在清算中体现对企业财产的处理。我也很想穿越回到过去给L公司建议下,即使不办转让,在清算中也应体现对商标权的处置。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态度认真的争取补正。     于是我写了一份补正说明,恳请商标局批准转让手续,我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关于公司注销后,未及时转让的商标处置,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公司注销之后清算时遗漏的财产如何处置,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司注销后对于遗忘处置的资产,通常认为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我还找了以往一些法院判例的文件作为佐证(例如: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     2、转让方L公司和H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两公司的股东存在重合的情况,且早在2008年L公司就已将部分“mm”商标转让给了H公司,只是当时没有意识到其他类别的重要性,所以没有一并办理转让手续。但目前“mm”商标已是H公司的核心品牌,如果不予转让,将给H公司的品牌发展和“mm”商标的正当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是对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围绕上述理由,我又找了一些证据材料,例如最早一批转让完成的部分类别“mm”商标证书复印件、L公司的证照资料复印件以及工商注销证明、“mm”商标目前的使用情况介绍等等。     时间又过了八个月,转眼就是2017年2月,我再一次收到商标局发出的补正文件,这次的通知简单明了,只有一句话:“经查,转让人已经注销,请提供公司清算文件,公司股东身份的证明。”连续收到补正我还是回(之前的要么通过要么就不予核准),感谢审查员没有简单的一言不合就驳回,而是再发了一次补正通知给我们补救。虽然拿不到清算报告,但我们和H公司的经办人一起沟通努力,这次终于拿到了L公司原全部股东的身份证照资料并提交,我们还把已有的证据全部整理了一遍,列了一份详细的清单。老实说,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仍然觉得希望不大,不过抱着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心态,我想努力争取下。如果商标局还是不批准这次转让,可能就只能尝试商标撤三的途径了,即以H公司名义,以经调查市场上连续三年没有在相关商品上使用“mm”商标为理由,来撤销L公司名下的“mm”商标,同步再提出新的“mm”商标的申请,这无疑是既荒谬也无奈的办法。     幸好,最终等来的结果,是前面说的这个历时3年又3个月的好消息。这其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我想有几个方面:对于企业,应在注销前及时办理转让手续,对于品牌体系的扩展或保留,应具有前瞻性。对于代理人,应该尽可能的说服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资料,如果当初申请转让时就提交了股东身份证照资料,可能就不需要后续的两次补正,更不需要这么久的时间和这么多精力去答复补正了。另外,作为代理人,不能因为不抱希望就放弃,应该为委托人争取每一次机会。还有就是对于主管单位,很感谢这一次的审查员,既坚持了原则,又给了企业补救的机会,但我相信由于企业注销,未及时转让的商标并不少见,由于没有明确的法条和指引,企业和代理人在实践中往往不知道如何办理,对于已注销的企业,其名下商标权利的法律状态,也存有争议。所以,我建议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下次修订时,或者在这之前先以通知的形式,对于相关情况给予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已注销企业补办商标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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