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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度解读: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特征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3 次浏览

喜欢做资产重组的喜好拿增值税说事,但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1税法关于资产重组的规定《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

喜欢做资产重组的喜好拿增值税说事,但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
1税法关于资产重组的规定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无形资产征税与不征税
这里面有个BUG,无形资产不征增值税范围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有什么不在这个不征税范围内呢?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
土地使用权仅是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一类,其他无形资产是没有这个特权的。
单就土地使用权不征税,而与其同类或相似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却不能享受这项政策,对这些行业或者企业来说也貌似不公平的。
3增值税的税负转嫁
有人说,即使征增值税,其仍然可以作为购买方进项抵扣税额。也就是个税负转嫁问题吧。
不过区别还是存在的,一是时间性差异,二是抵扣的障碍。
由于一般来说资产重组涉及到的增值税额比较大,假如购买方不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因素,在一定期限内是无法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来消化的。这部分税额的留抵期限相当长,其资金占用本身也是一笔不菲的成本。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也是其客户的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的缴税其实也是时间性差异。缴税的同时也增加了客户的抵扣税额,反之节税的同时也潜在地增加了其应纳税额,税收筹划应当考虑到这点。不仅如此,具体问题要复杂的多。
销项税额并不必然等于客户的进项税额。如果客户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该项目不属于其允许抵扣项目,那么这部分增值税就成为实实在在的多交的税收了。
4交易环节的税负转嫁
客户支付的价格(“税点”)大概率低于增值税税率,这样销售方是要实质性地承担其中部分的应纳税额,相当于缴纳的增值税与客户分摊,当然有可能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也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你也跟供应商分摊购入的进项税额。这有很多因素,市场本来就是讨价还价的场所,价格也好,依附和同质于价格的税收也是如此。
5税收征管与税负转嫁
如果把这延伸至税收征管范围,需要考虑的问题就不一样了。当然你会自然地想到税负率了,还有许许多多跟税务局的沟通和解释和说明。这个你懂的。不说了,有兴趣的参见关于本公众号税负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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