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商注册关于商改政策的详细解读-财税1688
 ⎛财税1688⎞电话

服务热线: 18123656426

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

深圳工商注册关于商改政策的详细解读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工商注册关于商改政策的详细解读工商注册全面推进的商事登记试点,是此前广东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因而,此项改革势必触及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亦将...

工商注册关于商改政策的详细解读

    工商注册全面推进的商事登记试点,是此前广东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因而,此项改革势必触及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亦将遭到一些既得利益的阻挠。

纵览各地改革方案可以发现,所有的地区都对认缴登记制度作了改革,而这项改革有突破现有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然而,在顺德等地的方案中,则出现了“零首期”注册公司的做法。新法规定股东与投资者只需在规定期限内注资到位,实行“宽进严管”的措施。

    对“零首期”的公司来说,自然无法提供过去必须提供的验资报告,而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但目前,广东所有的试点方案中,几乎都免除了验资报告项目,同时亦改革掉了年审的强制性要求,改为“年度报告备案制度”。但记者发现,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年审是一条法定措施,且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

    这项广受欢迎的措施却引起了一个群体的坚决反对。据媒体报道,在深圳征求意见的《草案》公布之后,多位深圳注册会计行业的人士表示,按照《草案》,深圳商事登记改革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遭遇“灭顶之灾”。

    为此,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周上忻曾专门到市政府法制办交涉并递交意见。而注会行业的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则向媒体表示,“从制度、市场经济架构、公司法角度看,公司都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按《草案》规定,完全否定了多年形成的会计制度,违反了《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

据透露,验资证明和企业年检审计业务占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入的八成以上,咨询业务所占比例很少,是这个行业生存的根本。

    但这项强制性措施在全国各地均广受诟病。据广州一位企业负责人介绍,他们年初在注册一间新公司时,完全由货币出资的验资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强收”了1500元的验资费,而去年底该行业的报价是800元。他最后了解这项收费竟然是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省物价局制定的“指导价格”,他表示未料到有关方面会在这种竞争性领域倒行逆施搞行政性价格垄断。

    对于深圳引发的争议,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认为,资本认缴制与公司法立法精神没有任何冲突,改革措施没有放纵损害债权人利益。“很多人依赖于现行的注册登记制度生存,不能因为要保留这些人的饭碗就不改革。”

    自由的企业制度

    现有登记条件对注册住所的严格要求将大批创业者挡在了门外,各地出台的“住改商”政策亦给经营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此次广东各地的改革,几乎都不再对公司住所做过于严格的要求。

    但事实上,现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住所有严格的限制。商务部条法司处长温先涛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公司的诞生就像一个人的出生一样,对其出生地不应做过于严格的要求。“公司登记应该像孩子上户口那样自然。”

温先涛认为,过去的公司法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要求制定的,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了太多的限制与干预,它参照了罗马尼亚等的制度,有明显的东欧烙印,“1993年通过之后,1994年实施时就面临修改。2005年的新公司法做出了很大的改变,但仍有待完善。”

    “首期20%的注册资金要求,实际上用不着,因为一些大规模的企业,其投资进展并不一定这么快,应当由投资人、股东自主决定。现行的资本缴纳制度,仍然比较保守,这方面应当多多参照外资投资企业的相关法规,向完全的 授权资本制度 转变。”温先涛表示。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郑方辉认为,广东的商事登记改革让企业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增加了股东与企业“自决”的权利,“而自由的企业制度,是一个发挥创造力的基础。”

    据了解,拟实行的新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借鉴了香港公司登记管理中的除名制度,在吊销制度之外,创设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对象,是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还规定,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以及商事主体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以注册号代替其商事主体名称。

  问:怎样了解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答: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问: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果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是否还可以向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追诉权利?

  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并不免除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如有纠纷和债务,仍可依法予以追诉。

  问: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免除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高管人员等的法律责任。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问: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需要,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还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问: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是否还保留吊销制度?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将继续保留吊销制度。改革前商事主体被吊销的原因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无故不开业或停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商事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问: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何意义?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关法律专家评价说,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规定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恢复制度,这样做更符合实际需要。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未改变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其实质是转变监管思路,用影响商事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商事主体的干预更小。

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什么?

答:目前,总局尚未制定“行政处罚建议书”的文书格式,建议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的格式和内容执行。

  问:哪些情形下工商机关应当对已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销案处理?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两种情形的案件应当销案:一是违法事实不成立,二是已超过追责期限。

  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到场、签名,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如何固定笔录或者其他材料的证据效力?

  问: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四十三条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到场、签名,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有当事人的管理人员或员工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问:工商机关办案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审批手续?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必须有特定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时,工商机关才可以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审批手续。

  问:如何体现工商机关对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答:根据总局28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在对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应当出具复核报告,作为证据,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并保存。

  问:如何体现工商机关采纳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成立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工商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陈述其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问:应当提交工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交工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形有三种:一是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二是需要二次延长查案期限的案件;三是上级工商机关责令重新审查的案件。

  问:工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是否可以留置送达?

答: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留置送达是工商机关直接送达的一种方式。

  问:工商机关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有关文书?

答:根据总局第28号令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有关文书:一是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二是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后,均可同时在工商机关网站上公告,但在网站公告不能单独进行。

  问: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几类?

答:根据《刑法》、《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与工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如下十九类:一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条至刑法第145条);二是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三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四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五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3条)、六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六是假冒深圳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七是销售假冒深圳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八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深圳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九是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十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十一是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十二是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十三是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十四是非法经营案中的非法传销或非法变相传销案、非法出版物案(刑法第225条);十五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十六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十七是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十八是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十九、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问:与工商有关的渎职犯罪类型主要有哪几类?分别发生在什么领域或环节?

答:根据《刑法》、《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及工商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工商有关的渎职犯罪主要类型以及发生领域或环节为:一是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发生在所有行使工商职权领域或执法环节;二是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发生在所有行使工商职权领域或执法环节,特别是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领域;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条),发生在执法移送环节;四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刑法第403条),发生在公司登记环节;五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发生在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环节。

  问:工商执法风险主要有几类?

答:工商执法风险主要有四类:一是人身安全风险;二是渎职犯罪风险;三是贪污犯罪风险;四是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风险。

  问:工商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风险主要有几类?

答:工商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风险主要三类:一是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二是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三是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等。

  问:某行政机关仅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的,是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是。根据《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人的具体检务十公开上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被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新作出个体行政行为时,依照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深圳工商注册关于商改政策的详细解读 扫一扫 加好友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