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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于注册公司商事登记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点情况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对于注册公司商事登记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点情况注册公司全面推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引发的一些热点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注册公司不检资了,“皮包...

对于注册公司商事登记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点情况 

       注册公司 全面推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引发的一些热点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注册公司不检资了,“皮包公司”会不会越来越多?发年报了,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企业扰民怎么办?带着这些颇具“争议性”的问题,记者近日赴广东深圳、东莞、上海自贸区等改革试点地区进行了调研。

        “皮包公司”是否增多

        两三个人,七八个章,没有注册资金,只有一个空壳,到处招摇撞骗,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皮包公司”。

        “就怕一些企业恶意抢注一家公司后,认缴资金不到位。和这样的企业做生意怎么有保障?他账上没钱,出了问题怎么担责?”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潘建华担心,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皮包公司”增多会带来一些商业风险。

        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还担心,“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僵尸公司”大量增多,会给统计数据“注水”,从而导致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的误判。

        那么,实际情况怎样呢?记者在试点地区采访时了解到,改革后虚假出资、恶意欺诈等情况并未大量出现。

        据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介绍,上海自贸区试点改革三个月来,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都在“理性范围”内,从认缴资本看,内资企业户均2000多万元,更高达60亿元,更低也有3万元;从出资期限看,60%以上约定在10年内。

        陈学军分析认为,之所以未出现虚高、虚低等极端情况,一是创业者普遍比较理性,知道“一元钱办公司”也是要承担商业风险和法律后果的;二是工商部门通过建立抽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使恶意注册行为没有多少空间。

        “实际上,注册资本多少与企业能力大小、是否诚信并不能简单画等号。我们也应当转变观念,只要企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少量出资、分期出资都是允许的,也不应因此受到歧视。”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说。

        今年以来,机关多次重拳出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仅从奶粉的角度而言,接连出拳并未换来老百姓购买奶粉的信心。周伯华坦言,在某些产品流通领域,尤其是一些针对下一代的消费品,内地市民确实有些担忧,要依靠进口产品,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加大从外面进口的量,一二月份进口产品中奶粉进口占比重很高,甚至造成香港及周边市场出现脱销。周伯华痛心地说,“造成老百姓对一些食品(奶粉)安全缺乏信心的原因,从广大畜牧工作者、乳业企业到政府部门,都有责任。”谈到市民买一罐安全的奶粉都没有信心,周伯华眼眶湿润,擦了擦眼角。

        对于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频出重拳的评价,周伯华说,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无所谓重拳或不重拳,在依法监管问题上,从来没有大小之分。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项目、每一种食品都应该高度负责、全面负责。如果小问题不处置,导致出现了地区性、风险性、系统性的食品安全,那么造成的损失会很大。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是因为犯罪成本太低”这个观点,周伯华认为,过去和现在,某些违法行为的成本不高,是存在的。但违法成本的高与低,不能光凭主观臆断,还是要依照的法律。如果需要法律上更进一步从严的,就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他表示,“可以预计的是,以后食品安全案件、质量安全案件的违法成本都会很高。一进入黑名单,就会被性驱逐出这个行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可以在同一辖区内再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答:否。《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无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否可以再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不能在同一辖区内再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答: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性质视为公民,不是一个机构,因此,不存在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经营者是否可以改变?

       答: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从民事关系来看,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但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转让的财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如何在异地合法经营?

       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在异地未经当地工商机关同意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是无照经营行为?

       答:是。个体工商户在异地未经当地的工商机关发给临时营业执照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收缴执照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果是,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是。工商总局第29号令第6条关于听证范围的规定,明确将收缴营业执照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因此,在作出收缴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个体诊所是否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才能营业?

       答:是。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

       答:否。根据《更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规定,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时,其违法主体是字号还是其经营者?

       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的违法主体可以写字号,但应当注明经营者;也可以写经营者,但应当注明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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