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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注册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措施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工商注册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措施  2013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

工商注册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措施

  2013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也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周石平说,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不仅要在工商系统内部实现跨地区互联互通,更应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信用数据库、税务机关和更高法院的信用系统联网。“形成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黑名单,让违法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更多便利。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因此,《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意见》涉及的政策面广,改革力度大、“含金量”高,有很多创新突破之处,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发展,为促进呼和浩特经济发展必将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

  比如:《意见》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对冠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授权各旗县区登记机关受理,直接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解读】对冠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企业,例如:名称为“内蒙古富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土左旗,现在在办理名称核准时,只能在呼市工商局进行初审,初审后再报区局审核,企业需由土左旗到呼市申报名称,核准后再回当地设立登记。今后,申请人可直接在土左旗办理名称初审,由区局核准后即可在土左旗当地办理设立登记。

  《意见》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需沿用原有字号或主体名称的,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侵犯其他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

  【解读】本条意见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时,继续使用原有字号,即可将原有的字号及品牌效应带到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字号中,保障原经营的产品、品牌、形象不受影响,在商业运作中进一步发挥更大作用。这对于尽快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市场各类企业总量,助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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