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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化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深化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如果说即将全面推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给创业者带来更多机遇,那么对于监管部门则意味着更多挑战。记者近期在广...

深化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如果说即将全面推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给创业者带来更多机遇,那么对于监管部门则意味着更多挑战。

    记者近期在广东深圳、东莞、上海自贸区等改革试点地区了解到,为防止“宽进”后市场秩序出现波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正通过建立企业信息抽查制度、企业失信公示制度、企业分类监管制度等,编织一张“严管”之网。

    抽查制度:悬在每个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不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就能注册企业,地址不真实怎么办?申办企业不验资了,认缴资金不如期到位怎么办?企业自行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虚假怎么办?针对这些问题,试点地区普遍建立了企业信息的跟踪抽查制度。

    在上海自贸区,根据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应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有企业不按时申报、申报不实或虚假承诺,将予以处罚。“我们的前提是信任企业,但对于那些不诚信的企业,我们绝不会坐视不管。”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说。

    从事前审批到事后抽查,如何确保实现“严管”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徐友军认为,一是要对抽查的对象、比例、方式进行科学设计,力争实现抽查制度的公平、规范、严格、有效,让每个企业都面临被抽查的可能,让有过不良记录的企业被抽查的可能性更大;二是要对违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以儆效尤。

  《意见》第五条:注册资本由“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制”,允许企业申请注册资本“零首付”。除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外,企业注册登记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出资额、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申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解读】本条意见是按照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以及“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而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即允许企业注册登记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剩余出资期限、出资额等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同时在章程中加以明确,但要求企业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守信原则,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条意见更大限度地放宽了企业进入市场时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为市场主体的快速准入提供极大便利。

  《意见》第七条: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相分离,只登记住所,对住所不再要求必须与经营场所相同地址,申请人对住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经营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后续监管。

  【解读】这一条意见涉及两个内容,一是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只要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比如“申请人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提交负责管理的物业单位或辖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为其出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也可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代替。”二是该条明确了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相分离,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经营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后续监管。

    不检资了,“皮包公司”会不会越来越多?发年报了,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企业扰民怎么办?带着这些颇具“争议性”的问题,记者近日赴广东深圳、东莞、上海自贸区等改革试点地区进行了调研。

    “皮包公司”是否增多

    两三个人,七八个章,没有注册资金,只有一个空壳,到处招摇撞骗,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皮包公司”。

    “就怕一些企业恶意抢注一家公司后,认缴资金不到位。和这样的企业做生意怎么有保障?他账上没钱,出了问题怎么担责?”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潘建华担心,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皮包公司”增多会带来一些商业风险。

    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还担心,“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僵尸公司”大量增多,会给统计数据“注水”,从而导致宏观调控部门对经济形势的误判。

    那么,实际情况怎样呢?记者在试点地区采访时了解到,改革后虚假出资、恶意欺诈等情况并未大量出现。

    据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介绍,上海自贸区试点改革三个月来,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都在“理性范围”内,从认缴资本看,内资企业户均2000多万元,更高达60亿元,更低也有3万元;从出资期限看,60%以上约定在10年内。

    陈学军分析认为,之所以未出现虚高、虚低等极端情况,一是创业者普遍比较理性,知道“一元钱办公司”也是要承担商业风险和法律后果的;二是工商部门通过建立抽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使恶意注册行为没有多少空间。

    “实际上,注册资本多少与企业能力大小、是否诚信并不能简单画等号。我们也应当转变观念,只要企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少量出资、分期出资都是允许的,也不应因此受到歧视。”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元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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