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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造制度新红利为商改探路

深圳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19 次浏览

注册公司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造制度新红利为商改探路注册公司法是上位法,《实施意见》只是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公司法》,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公司法务律师李亚...

注册公司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造制度新红利为商改探路

       注册 公司法是上位法,《实施意见》只是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公司法》,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公司法务律师李亚飞认为,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已经流于形式。

        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十分繁琐,一家公司完成登记注册至少需要20至25个工作日。

     “工商登记是静态,无法实际反映公司的资金状况。”李亚飞说。

而且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都是委托中介机构做的。中介机构大量采用垫资方式出具验资证明,工商局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无法实际反映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

记者以客户身份,咨询了北京一家工商登记中介机构,对方介绍,注册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可以由中介垫资注册,费用为5000元左右。

刘俊海提出质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现行《公司法》冲突,建议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主张同步修改《公司法》。

现行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更低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明确规定,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认缴有冲突。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前海合作区及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依法登记的市场内个体经营户试行豁免工商登记,在基金管理、电子商务秘书、股权投资等行业试行一个地址可以办理多个执照。但是,2010年12月20日,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出台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刘俊海认为,公司法是上位法,《实施意见》只是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公司法》,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21分钟完成登记注册的是东莞市大朗韩宇服饰经营部。大朗工商分局的信息系统显示:15时30分受理,15时42分核准,15时51分打印执照。目前,东莞全市基本实现了商事执照“发证”,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去年12月,东莞在大朗镇试点基础上,在全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为全国全市范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级市。东莞商改的核心是“宽进严管”。

  “工商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是“宽进”的基础和关键。东莞将涉及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项目的相关审批事项,从改革前的188项压减到改革后的109项,减幅达42%。前置审批仅保留28项涉及主体资格的审批,涉及经营项目的81项审批全部改为后置。群众开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从“先后发照”变为“先发照后”。东莞也成为全国涉及市场主体和经营资格审批事项最少的地级市。

  有专家表示,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使得登记职责与监管职责分离开来,一般经营项目完全放开,很大程度上释放了商事主体经营项目的“灵活转身”空间。

  此外,东莞还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相对分离大大提高了经商的灵活度。在大朗,过去有一批毛纺企业就因为“经营场所”迟迟难获执照,成为遗留问题。商改后,截至4月9日已有1166家类似企业办理了执照。

(一)全面清理。以2011年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要求,对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切实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审查公告。在部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省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逐部门、逐项目审核,提出进一步保留、取消、下放、整合或作其他处理的建议,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向社会公告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市(州)、县(市、区)据此清理调整并公布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三)动态调整。除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外,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对行政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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