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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归集不准确 后果很严重

深圳记账报税 发布时间:2021-02-05 次浏览

最近,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事后事项管理以及复审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的理解,存在好大一坑位,不少高新企业不小心就掉进去,数十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取...





最近,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事后事项管理以及复审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的理解,存在好大一坑位,不少高新企业不小心就掉进去,数十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并被追缴税款的消息,再度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规定:

 1.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3.“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二、案例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与收入发生明细及计算如下:

  情形一: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12000 480   4%

2018  25000 750   3%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进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25000 750   3%

2018  12000 480   4%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不符合比例要求。

  三、结果处理

  (一)“指引”第五条监督管理(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二)“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公开信息发现,这些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从实践看,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加计扣除自然很难合规。主要存在问题有:

一.汇缴与财报口径差异大

深圳A公司是一家物联网软硬件的公司,研发实力较强,拥有数十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Z公司于2018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税务人员在审核企业报送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发现A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远大于其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的金额,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金额差异较大。


二.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

税务人员核查发现,A公司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只有各费用的总和,没有明细记录,且A公司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项目众多,而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交的研发项目数量较少。税务机关对其研发费用归集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要求A公司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明细,并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

针对疑问,A公司财务总监解释道,公司在研发项目管理上采取两级研发管理制度,即以综合方向研究为标准的一级研发项目(一级项目)和以精细子类研究为标准的二级研发项目(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在设置上均包含在一级研发项目中。公司在201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考虑到二级子项目太多、填报工作量巨大,故选择按照一级研发项目进行申报;但是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公司则按照二级子项目进行申报。

不管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还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以研发项目为归集基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的规定,Z公司在日常财务管理中的主要问题还有:未按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真实归集;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中,所涉研发项目差异较大;没有设立单独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上,A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各研发项目成果取得的收入占比,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直接分摊,从而整理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时所需要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为减轻工作负担,财务人员直接按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60%,填报了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因此,税务机关初步判定Z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存疑,要求Z公司书面解释研发项目存在差异的原因,并规范研发费用的核算制度,完善研发费用辅助账。如后续审查依然存疑的,则考虑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提请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解决方法

注重研发费日常管理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分别是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以及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在日常工作中,建议企业规范和加强研发费用的日常管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一方面,规范研发项目的管理,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资料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如果两者的研发项目在数量、内容上差异过大,且缺少合理的解释,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实务中,除了常规的单层级研发项目管理模式外,还可从适合日常经营和纳税申报的角度出发,选择不同的研发项目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实现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日常化。企业应制定一套完整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完善研发费用辅助账,将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日常化。企业研发部门应将项目产生的费用明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人员、费用发生日期等信息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统计研发费用,确定好研发费用分摊方法,编制好相应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报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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