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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工商注册公司商事登记解读

许昌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次浏览

工商注册公司商事登记解读(一)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改革现行登记注册制度,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符合...

工商注册公司商事登记解读

(一)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
改革现行登记注册制度,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按商事登记程序登记。商事主体可依据自身需要申请相应的经营项目,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一般性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划分表述。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未在营业执照上予以载明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经营者可自主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许可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无需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许可批准文件。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
放宽商事登记对住所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东和商事主体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免予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产权证明。
(三)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
有限公司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公司设立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上载明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一栏载明为“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企业注册资本有更低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应按公司法规定承诺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在两年内,申请人可选择分一次或多次缴足,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登记机关凭《验资报告》登记实收资本。对申请人设立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的,登记机关按《验资报告》验证金额,在实收资本一栏载明。
对实收资本累计达注册资本20%(含20%)以上,登记机关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认缴制公司,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一次,但最多不超过两年。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出资期限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施商事主体年检验照备案制度
简化年检验照,实行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年检验照备案制。更大限度减少商事主体年检验照提交的资料,商事主体只需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备案主体资格相关事项变动情况,并对所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商事主体年检验照备案推行标准化、格式化,并在全年滚动进行。
(五)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
工商部门逐步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平台,以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为基础,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申请登记及年检资料,工商部门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及进行年检备案。
(六)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精简、合并、转移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凡通过后续监管可以解决的,不再设置行政许可;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对行内企业资质认定、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考核评估等职能,逐步、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
各部门全面推行简政放权,更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全面实施一审一核制;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布,严格履行审批时限的承诺,接受公众和电子监察监督。
(七)打造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总结大朗试点建设企业交换信息系统的经验,建设开发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将各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审批时限等及时录入系统,实现许可及监管信息的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实时反馈,搭建商事登记改革后“宽进”和“严管”的桥梁。以此为基础,开放数据接口供公众部门查询、使用。
(八)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
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年检验照、企业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商事登记主体的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把关。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各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限期纳入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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