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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收优惠政策之就业创业篇介绍

深圳记账报税 发布时间:2021-01-22 次浏览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资源。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究竟指的是谁?...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资源。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究竟指的是谁?上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1、重点群体创业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更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

优惠内容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的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更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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